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定向招生计划、南疆单列计划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金陵科技学院。学校标识码:4132013573,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制)
办学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大学城弘景大道99号(江宁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中心村130号(幕府校区)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金陵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报名条件
(一)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 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四)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
第十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份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录取过程中,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三) 普通类招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投档的,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院校”或“院校专业组”投档的,同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四) 艺术类招生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投档分算法规则的,按照其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该省无明确的投档规则,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政策性加分所得到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五)考生专业调剂范围仅限在进档的“院校”或者“院校专业组”内,且仅对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学校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六) 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的录取规则
1.高考综合改革“3+1+2”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以上所有比较均相同的考生原则上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2.高考综合改革“3+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以上所有比较均相同的考生原则上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文科按照语文投档成绩、理科按照数学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以上所有比较均相同的考生原则上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4.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上所有比较均相同的考生原则上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七) 中外合作办学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校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 )按学年收取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农林类专业25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5500元,眼视光学专业68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国内学习期间22000元,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专业到外方学习的学费按外方高校留学生标准收取。
(二)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按条件为每人每年800元-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报到后须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99号,大学生活动中心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9
咨询电话:025-86188800、86188811
学校网址:http://www.jit.edu.cn
本科阳光招生网址:https://zsb.jit.edu.cn
招生邮箱:zsb@jit.edu.cn
监督邮箱:jw@j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金陵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