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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四、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508号

五、学校简介: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建校于1958年,是教育部确立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国家级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首批全国石油与化工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示范性实训基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学院通过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四链”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构建了现代职业教育行业办学体系,在校生1.2万余人。培养的学生荣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27项,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13项,各类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奖项67项,省部级奖项近千项,连续多年毕业生去向落实率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5年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600元/人年(8人间),700元/人年(6人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学校下发的2025年新生报到须知。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天津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省份无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若所有科目成绩均相同,则同时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文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5年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或部分省(区、市)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tbvtc.edu.cn

学校邮箱:zyzsb@bcig.cn

咨询电话:022-88251843 88254113

纪检电话:022-86929958

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508号

邮政编码:3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