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2.院校识别码:4136013436
3.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4.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5. 办学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共青城市青年大道 79 号
第四条 我校设立由院领导、普通教师、学生、校友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 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考虑区域布局结构、社会需求和各地生源情况,充分结合本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 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七条 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我校按“不予录取”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我校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相关专业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我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二)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园林;
(三)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艺术设计;
(四)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五)环境设计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或单色识别不全的考生。
第八条 我校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
第十条 鼓励考生报考,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录取政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当年生源情况,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经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00%确定。
第十二条 非艺考类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确定专业,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无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同专业组内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
新高考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具体投档录取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循以下同分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中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艺考类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进档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录取;不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都合格的情况下,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循以下同分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高考文化总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中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的学费标准(赣发改收费〔2016〕417 号)及相关退费政策,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文科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13000元,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145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15500元。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 1200 元/学年,根据实际住宿房间标准收取。如有调整则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文件执行。(最终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我校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之外, 还设有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建立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等各种奖助学金、先进荣誉的评选制度。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我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我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92-4391934 4391935
E-mail:jxncsxyzjb@163.com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共青城市青年大道 79 号
邮政编码:332020
第二十三条 我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录取信息通过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我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监督电话:0792-4391815
E-mail:ncbcjw@jxa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本年度招生。
第二十七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以往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二0二五年四月